2020-10-13
一般来说,中国的资本投资和财富管理可分为两种方式:间接通过香港和新加坡,或直接通过国内金融中心。近些年来,通过两种方式建立的 BVI公司和信托工具有了显著的增长。真实有效地运用信托,意味着灵活地转移资产并进行绝对控制处置。以下以中国投资者在 BVI设立信托的案例,并结合 BVI信托法,说明跨国信托是如何实现其目标的。
2003年 BVI信托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的重点是2003年《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STA)的颁布。
受托人法增加了第83 A条,明确了 BVI信托中有关外国资产转移到 BVI信托中的国际私法 BVI条款,该条款规定, VISTA允许 BVI商业公司的股份设立有效信托。因此中国信托的创立者可以在 BVI设立 SPV信托公司,但需遵守下列规定:
(a)受托人对投资的审慎责任被免除,但管理层要求受托人必须在信托存续期间保留股份(即使是谨慎地为受益人利益行事时,出于盈利或止损的目的也可能将投资出售);
(b)受托人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可能会改变甚至丧失;
(c)信托创立者在信托存续期间或之前,可明确如何实施股份所赋予的权利,尤其是控制公司董事会所指定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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