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7
近年来,海外税务筹划方案成为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的实现资产配置和合理避税的重要选择,那么海外税务筹划都有哪些主要的筹划方案呢?今天我们来一起了解。
1. 纳税主体的跨国转移
这种避税方式在自然人中很普遍。因为国家一般把个人在境内的居住时间、居住地点或居住超过一定天数等法律事实作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
为此,纳税人往往通过移民或压缩在某国的居留时间等手段来达到规避在某国居民纳税人负担较高的目的。此外,国家税法或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通常还规定,非居民个人临时入境停留不超过一定天数的劳务所得,也应给予免税优惠。于是,跨国纳税人有意缩短他们在这些非居住国的逗留时间,以便不超过规定的天数,以避免这些非居住国对他们的劳务所得行使来源税管辖权。
在高税率国家,法人企业还可以通过选择注册地或改变总机构所在地和决策控制中心的方式,规避国籍管辖或居民管辖。
2. 征税对象的跨国转移
这种避税方法在跨国纳税人中最为常见。当前,引起政府严重关切的国际避税手段主要有两种:
(1) 联属企业的转让定价。
联合企业,又称联合企业,通常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相互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对方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直接或间接由第三方拥有或控制对方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避税。通过转移定价,将位于高税率国家的企业的利润人为地转移给低税率国家的某一企业实体,联属企业就可以避免在高税率国家缴纳更高的所得税,从而大大降低联属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2) 使用避税港。
逃税地一般是指对收入和财产不征税或以极低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巴哈马,开曼群岛,巴拿马,哥斯达黎加,瑙鲁,瑞士,列士敦士登,这些国家的税务当局都在避税地的名单上。
3. 削弱资本
在公司经营所需资金中,股权投资和股东贷款占很大比例。但是,对股权融资和贷款融资所得所得的征税不同,股东通过股权投资获得的红利是由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产生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预先从公司的应税所得中扣除。这种避税安排在国际税法中被称为“隐含权益投资”或“资本弱化”。
4. 税务使用协议
双税制协定通常向缔约国的居民提供某些免税优惠,而这些协定所规定的优惠并不适用于非缔约国居民纳税人。一些学者将所谓的“套用税收协定”称为“滥用税收协定”,指没有资格享受某一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了获得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缔约国一方境内建立以该国居民身分(通常是子公司形式)形式存在的传输公司,间接享有该税收协定所提供的优惠待遇,从而减轻或免除其跨国所得本来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使用税务协定设置的传输公司,可以分为设置直接传输公司和设置踏脚石传输公司。伴随着国家间相应的双重征税协定数量的增加,跨国纳税人利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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